建永动态 | 甲方公司拒不承认项目负责人签署的结算协议,建永律师助委托人成功回款!

来源: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9-23

  案情简介  



某园艺公司与陈某及其所代表的的某建筑公司达成了口头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因陈某及建筑公司承保了案涉绿化工程,施工时所需的青苗绿植等物品由园艺公司提供,建筑公司收货后即支付一部分货款,待工程全部竣工后再支付剩余尾款。


协议达成后,园艺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规格,向建筑公司提供了全部的货物,陈某也作为建筑公司的代表进行了签收,并出具了结算单。但其后,园艺公司始终不肯支付全部的尾款,且辩称陈某并非其公司员工,其与园艺公司达成的结算与公司无关。


多次催收无果后,园艺公司遂委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代理本案,我中心由李安律师与李欣律师联手负责,将陈某及建筑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法院受理本案后,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


陈某在货物签收单以及货款结算单上的签字能否代表建筑公司?


陈某及建筑公司是否应当向园艺公司支付尾款,如需支付,金额为多少?


  裁判结果:胜诉  




接受了园艺公司的委托后,我中心由李安律师与李欣律师联手负责,将陈某以及建筑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在一审过程中,经过李安律师与李欣律师据理力争,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各种往来文件、发票、付款单以及结算单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确实存在购销关系。


建筑公司辩称陈某并非其员工,其与园艺公司之间另有现款现货交易,故陈某签署的结算单不能代表公司。但据查,在陈某签署结算单之后,建筑公司仍以公司员工的名义为陈某申报了个税,足以证明,陈某为园艺公司签署结算单时,其身份确系建筑公司员工,其签署的结算单对建筑公司有约束力,故所欠货款应由建筑公司承担。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我方胜诉,但判决生效后,建筑公司仍不肯履行付款义务,于是,李安律师与李欣律师调查到了建筑公司的财产线索,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助委托人成功回款,本案现已办结!


  结语  


对于工程款案件纠纷,要想能够实现“稳、多、快、赢”四大目标,施工合同与结算书是至关重要的两项证据,如果没有书面合同,那乙方必须要有足够证据证明口头协议的存在,且自己已经履行了约定的义务

对甲方负责人签字效力的问题,不管甲方公司承认与否,只要负责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其签署的文件均对甲方公司有约束力。

然了,在处理工程相关的纠纷时,乙方最好是把案件交给专业的律师来办理,只有经验丰富的工程款律师,才能根据每个当事人的不同案情,制定出最合适、最有效的非诉或诉讼方案,实现高效回款,否则拖得越久,对当事人就越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