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可以主动放弃建设⼯程优先受偿权吗?

作者:     作者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10-18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当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的⺠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可知,建设⼯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程施⼯⼈的法定权利,属于具有担保性质的⺠事财产权利。作为⺠事财产权利,权利⼈当然可以⾃由选择是否⾏使,当然也应当允许其通过约定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但是不能损害建筑⼯⼈利益,如果承包⼈与发包⼈约定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导致承包⼈⼯程价款债权不能实现,进⽽导致资产负债状况恶化,以⾄于不能⽀付建筑⼯⼈⼯资,则该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的⾏为就违背了《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