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永动态 | 因超诉讼时效甲方拒付工程款,建永律师规避风险成功回款!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04

所谓诉讼时效,指的是当事人民事权利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限,通俗点讲,如果乙方没有在诉讼时效之内起诉甲方,亦没有采取其他方式中止或中断该时效,就失去了胜诉权,可能就拿不回这笔工程款了。


今天,建永律师就为大家介绍一起我所此前办结的案件,本案中,甲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付工程款,收到委托后,我所律师提前规避风险,帮委托人成功回款!

  案情简介  



某建设公司与某学校签订《维修工程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承包学校艺术楼的维修工程,约定了合同总价。工程完工后,经教育局审计重新核定了工程款数额,但该学校一直未全额支付审计后的金额。


建设公司多次催促,学校均未履行付款义务,期间,建设公司有约3年时间未进行书面催款,最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委托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代理,将学校诉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学校辩称,建设公司最后一次催款时间距起诉之日已超过3年的诉讼时效,案涉工程款之前已由财政部门拨付至其单位账户,但因其未能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将拨付款项支付出去,该笔款项已被财政部门收回,故其无法再支付案涉工程款。


  裁判结果:胜诉  



法院经过审理,首先认定了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学校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中确实有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建设公司最后一次催款时间是2016年3月中旬,而虽然开庭审理时距此日期已超过3年,但法院收到建设公司诉讼材料之日为2019年3月上旬,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界面期限。综上,法院裁定,建设公司主张中学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而学校的抗辩意见则于法无据,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作出裁判,学校限期支付建设公司所欠工程款及利息!


  结语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工程验收、工程款支付等相关事宜和证据均较为清晰,事实较为清楚,双方均无争议,最关键的问题在于诉讼时效问题。


在接到建设公司的委托之后,建永律师分析案情,就发现了这一潜在风险,于是迅速采取措施,最终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几天时间成功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立案,进而规避了风险。


本案并不复杂,但对所有工程人来说都有着很重要的警醒意义,建永律师也提醒广大工程人,在工程款被拖欠后,一定要及时向甲方单位催款,还要注意保留相关结算材料,在长时间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更要采取行动,确保自己主张工程款的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当然,最好的举措还是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就直接起诉,这样一来,不仅能保证诉讼时效没有超期,也可以避免甲方公司转移财产或者优先受偿权失效等情况出现,否则就算在诉讼时效内,打赢了官司也未必能拿到钱。


建永律师事务所的主要成员具有超过20年的工程款案件专办经验,累计办理的工程款案件超3000起,无论是理论指导还是实践操作,都是工程人催收工程款的最佳帮手,您有任何工程款方面的难题,都可以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