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永动态 | 工程款拖欠近6年,建永律师否定诉讼时效起算点助当事人迅速回款!

来源: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5-18

所谓的诉讼时效,就是指当事人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民事权利受到侵害,被侵害人却没能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对方,也未依法采取措施中止或中断时效,过后再起诉,只要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那法院会直接驳回被侵害人的诉讼请求。


工程款纠纷也是民事纠纷,因此,乙方在被拖欠工程款以后,如果没有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很可能会面临再也拿不到钱的窘境,而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3年,超过3年该如何回款呢?本文就为大家介绍一起工程款已经被拖欠了将近6年,但建永律师依然替委托人成功回款的案例。

  案情简介  


曹某承包了案涉的钢结构厂房修建工程,随后与俞总签订合同,将工厂工程中的维修车间和库房分包给了俞总,合同签订后,俞总按照约定组织了人员、材料和设备入场施工。


2017年3月,案涉工程完工,但曹某始终没有向俞总支付工程尾款,多次催款无效后,俞总于2022年底委托建永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我所接受俞总的委托后,经过仔细分析案情,认为因为时间太久,本案存在对方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这样打官司也没有胜算,于是,帮委托人起草了一份以俞总的名义向曹某催收工程款的律师函并送达曹某签收,之后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胜诉  


法院受理本案后,曹某果然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建永律师的据理力争,主张双方在合同中虽约定于工程完工当日结算并付清所有工程款,但其后双方始终未对工程实际施工面积进行收方结算,因而无法最终确定工程款总额。且 2022年年底,我方就案涉工程款向被告发函追讨,被告并未提出异议。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主张,认为被告曹某辩称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依法判决曹某限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不过,因为俞总是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法院判定施工合同无效,故并未支持我方关于利息的主张。


  结语  


建永律师提醒广大工程人,在工程款被拖欠后,一定要及时向甲方单位催款,还要注意保留相关结算材料,在长时间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更要采取行动,确保自己主张工程款的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每拖一天,风险就大一分。


实践中,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没办法在三年内提起诉讼的,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采取延长诉讼时效的措施了,至于具体的延长方法,一般包括申请仲裁,申请支付令或申请财产保全、对甲方寄送函件,函件上明确要求其工程款、与甲方协商,让其许诺支付或提供担保、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主张工程款权利的公告几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