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是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因此以个人的身份承接工程,属于违法行为,其签订的各种合同均按无效处理。但在实践中,个人承包各种劳务工程的情况并不少见,这种情况下,如果产生工程款支付纠纷,乙方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工程款权益呢?本文中,建永律师就分享一起委托人为个人的劳务分包回款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陈总经案涉工程总包方成都建工公司的项目经理李某介绍,承包了案涉工程中的木工劳务分包工程,当时,由陈总与雷某签订了《木工分项工程劳务承包经济合同》,劳务合同的甲方为川力劳务公司,但并未加盖公司公章。
合同约定:将“新力城三标段项目”木工劳务承包给陈总施工,并载明了施工工程量。合同签订后,陈总自行组织人员和设备入场施工,并于2021年1月30日施工完毕,且与成都建工现场项目经理黄某办理了结算。
但之后,黄某、雷某、川力劳务以及成都建工多方当事人均未按结算协议支付款项,陈总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遂委托建永律师代理本案,将四方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雷某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只是代理人,应不承担与陈总签订的合同的付款责任;黄某是成都建工公司的项目经理,没有与陈总签订施工合同,其在原始记录单、结算明细表上签名的行为是职务行为,黄某也不承担向原告的付款责任。
成都建工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人,将包括木工劳务在内的全部劳务分包给川力公司,并允许川力公司将各项劳务分包给各劳务班组,而川力公司与成都建工公司签订合同时的代理人雷某又与陈总签订《木工分项工程劳务承包经济合同》,将木工劳务分包给陈总,故与原告签订《木工分项工程劳务承包经济合同》的合同主体是川力公司,川力公司本应承担陈总劳务款的给付责任。
陈总班组在实际劳务中,成都建工公司的项目经理黄某对陈总的工程量进行确定,成都建工公司直接向陈总进行付款,故对陈总劳务款的给付责任,实际由成都建工公司负责。
结语
若存在工程劳务纠纷不签合同或者合同签订主体身份不明的情况,起诉时最好将签订合同和签订施工过程中文件的对方主要负责人全部起诉,确有必要时,还应查询签字人的社保关系,便于查明事实。具体到本案,雷某的身份从合同上看是川力公司的委托人,实则为成都建工的管理人员,故最终可要求成都建工承担责任。
此外,本案中成都建工存在管理混乱问题,陈总签字确认的收据、代付申请等资料,成都建工均无法提供,导致实际收款人与收据等无法对应一致,对陈总有利,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全部款项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