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时常会发生承发包双方即约定了固定总价,又约定以审计作为结算依据,但又因审计结果迟迟未出,导致工程款无法正常进行结算的情形。那么,面对此种情况,承包方该如何顺利拿回工程款呢?今天,建永工程款解决中心就结合实践案例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分享
近日,建永律师承办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2016年4月20日,第三人某某公司与被告签订《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由第三人承包该建设项目,并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时间与案涉工程是否通过审计决定。但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其合同目的早已得以实现。
2022年10月9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取得案涉合同剩余工程款本金及利息所有权,并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告送达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但被告接到通知后,仍未主动向原告履行债务,原告遂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与第三人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时间虽然与案涉工程是否通过审计有关,但被告作为发包方,负责向相关部门报送资料,审计进度并不在承包方即第三人的掌握范围内,被告在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提交资料进行审计。
而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自认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2月10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至今已实际使用了4 年多之久,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案涉工程是为何至今未完成审计。对于被告而言,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其合同目的早已得以实现。而第三人作为承包人,在依约履行施工任务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却因案涉工程未通过审计而迟迟不能获取工程款,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在此情况下,如仍以案涉工程尚未通过审计,认定被告应付第三人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尚不成就,对第三人和原告而言,都明显显失公平。
建永点睛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未取得审计报告是否对固定总价合同付款有所影响。结合本案,建永律师认为,固定总价合同虽约定了以审计报告作为进度付款依据,但审计的义务主体是发包方而非施工方,发包方未能举示合理证据证明审计进程迟延有据的,不能成为拒付理由。且发包方应当将审计程序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才符合合同签订时双方对于审计约束的预期。
在实务中,建永律师也建议承发包双方应当加强固定总价合同前提条件的审查,慎用、少用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是在前期准备充分的前提下(例如:设计图纸与施工图纸到位和财评预算价精准),工程结算价与合同金额才会一致,反之,如设计图纸不详细、工程量偏差较大时,建议应根据工程结算的计价规则,按照实际完成的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