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永动态 | 挂靠施工情形下,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效力

来源: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6-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在取得相应的资质后才能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但实践中,存在部分企业由于规模小、资金不足、建设能力弱等原因,无法取得法定资质。在这一背景下,挂靠施工便成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一种常见现象。

在挂靠施工情况下,涉及发包方与施工方施工合同的外部法律关系以及被挂靠方与挂靠方借用资质的内部法律关系。对于相关合同效力的认定,在挂靠人、被挂靠人与发包人外部关系的认定上,应当根据发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是否知道挂靠事实作出认定。

建永点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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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包人不知道挂靠事实的情形

如果发包人不知道挂靠的事实,并且有合理理由相信履行施工合同义务的就是被挂靠人,此种情况下被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属于真意保留,被挂靠人的表示行为与真实意思不一致,但发包人的表示行为与真实意思是一致的。

这种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发包人的利益,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并不仅因存在挂靠关系就当然无效。被挂靠人将所承包工程交由挂靠人施工的行为属于转包行为,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该转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二)发包人知道挂靠事实的情形

如果发包人知道挂靠事实,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该发包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施工合同属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发包人、被挂靠人、挂靠人之间的工程欠款纠纷,除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分别按照各自之间的合同关系处理。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发包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七条规定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在工程施工中建立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发包人或挂靠人直接请求对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语

 

在实践中,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形时常存在,但是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如果发包方明知挂靠行为的存在,挂靠人与其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如果发包方对挂靠行为不知情的,挂靠人与其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并不一定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如何结算工程款以及如何承担责任有着极大的影响。那么在挂靠情形下,挂靠人如何主张工程款、被挂靠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等问题,建永律师将向大家一一解答并分析,请大家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