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中房地产企业面临破产,施工方该如何应对

来源: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6-27

一、适时停工,避免损失扩大

对于正在施工的项目,房产企业严重拖欠工程款,项目难以继续履行的,根据相关的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施工方可考虑适时停工,避免在收款无望的情况下持续投入,导致自身风险进一步扩大。

项目停工时,施工方应与建设、监理、分包单位沟通、核实、确认现场工程进度、停工期间现场人员、材料、机械设备情况等重要信息,以便后续索赔。对于短期内复工无望的项目,应考虑将可撤出现场人员、材料、机械设备撤出现场,并固定相关证据,以避免停工损失扩大,控制供应商对总包索赔的风险。

二、施工方全面核查项目的商务风险

尤其是签证、变更、索赔等合同外费用的申报、审核、确认,应当尽快以书面形式确认。在施工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应与房产企业沟通核算已完工程量价款,争取以书面形式确认已完工程量价款,以缩短可能发生的诉讼中工程造价鉴定的时间消耗,规避房企项目公司破产、被收购等情况下的已完工程量价款争议。

对于合同外产生的费用、已完工程量价款无法正常推进的情况下,施工方应全面搜集、妥善保管办理工程结算所需的资料;对于尚未确认的合同外费用,应妥善保管工程指令单、变更单、事实确认单等基础资料,及时申报并留存相关的报送、签收凭证。

 

三、提起诉讼或仲裁,以财产保全争取主动权

房产企业遭遇危机,会对项目公司运营产生重大影响。项目公司资产状况将急剧恶化,甚至会严重威胁施工方工程款权益。在此情形下,施工方可以考虑提起诉讼或仲裁,提出工程款结算、优先受偿权、违约金等主张,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保障自身权益。

及时而有力的财产保全措施,是施工企业在诉讼、谈判中掌握主动权的重要保障,也是最终实现工程款债权有力保障。

四、施工方行使优先受偿权保障自身权益

施工方可以通过诉讼、仲裁方式主张优先权,亦可采取通知、协商、协议的方式主张优先受偿权。优先权的运用,需注意两方面事宜:一是通过诉讼、仲裁方式主张优先权的,应请求法院对所涉工程、房屋及时查封固定当时的状况,避免在诉讼、仲裁过程中,出现干扰优先权实现的不利情况。二是施工方应自查是否曾通过合同条款、承诺函等方式,作出过放弃或限制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如施工方作出过放弃优先权的相关承诺,则其权利可能会丧失或受到相应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