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联合体投标的过程中,如何确定联合体投标资质等级

来源: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3-06-29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很多企业为了扩大业务范围,提高竞争力,都会选择参与招标投标。实践中,大型复杂项目,对资金和技术要求比较高,单靠一个投标人的力量不能顺利完成的,可以联合几家企业集中各自的优势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这样,每个企业可以专注于自己擅长的领域,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也可以分担风险。联合体由于提供了更为全面的解决方案,能够增加中标几率,在投标的过程中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方式。

那么在联合体投标的过程中,资质等级应该如何确定呢?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二、“按照资质等级低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的理解

 

1、情形一:甲具有设计资质,乙具有施工总承包的一级资质

很显然,按照常理可以得出,甲乙组成的联合体可承接的工程范围是设计加施工总承包的一级。否则就没有必要组成联合体了,各取所需,各有所长这本就是联合体组成的初衷。

2、情形二:甲具有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的级资质,乙具有施工总承包的一级资质

甲乙组成的联合体可承接的工程范围中可包含设计,但是施工总承包资质应该以哪一级为准。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应该是施工总承包的。那么甲和乙组成联合体的意义何在呢?或者对比情形一,甲的资质还更全面些了,怎么反而联合体的资质还更低了?似乎不太符合常理。

3、情形三:甲具有设计资质和施工总承包的级资质,乙具有施工总承包的一级资质,丙没有任何资质,只提供资金

甲乙丙组成的联合体,资质又该怎么认定?

针对情形三,有三种观点。

1.不能承接任何项目;2.设计 总承包二级;3设计 总承包一级。

施工可能存在着垫资,或者其他资金的需求。一方愿意提供资金,但是不具体的负责设计和施工,如果说这样的一方不能进联合体,这显然违背市场的规律,也不合情理。该条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杜绝低资质的公司借用高资质来实施项目。因此,情形三中的联合体能不能承接工程,取决于联合体内部的具体分工,如果内部分工明确,甲只负责设计工作,乙负责施工总承包工作,丙负责提供资金以及辅助性的工作。这样情形三的联合体就可以承担设计加总承包一级工作。如果没有明确分工,则不能承接任何项目。

同样,在情形二中也是一样,如果甲乙没有明确分工,那联合体的资质只能认定为设计加施工总承包二级。只有内部分工明确才能按设计加施工总承包一级承接项目。

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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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同类资质才可能就低不就高;第二,分工不明确才就低不就高。

在实际中,如果有联合体违反了对招标人的承诺,在施工中不按照约定分工来履行合同,招标人应当如何监督和追责。建永律师后续将为大家分析解答,请大家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