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里也设有一些奖项,这些奖项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旨在倡导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经济性,奖励对工程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宣传质量优、效益好的工程项目。例如:鲁班奖、钱江杯、长城杯、白玉兰杯、扬子杯、芙蓉杯等。一个建企的实力很大程度上可以从其获得的荣誉上可见端倪。
在投标竞争中,如果招标条件中有关于建筑企业获奖情况的要求,那么获奖企业通常都可以获得加分,如此一来,就比竞争对手占据了一定的优势。建筑企业获奖级别较高,尤其是国家级和行业级大奖,通常在所在地区还能获得政府补贴或相关鼓励政策。同时,企业获奖在信用评价中也可以获得相应的加分,信用评价的加分是可以帮助企业在招投标的过程中取得优势的。
获奖的好处很多,但是如果工程没有获奖,业主就要扣工程款,这合理吗?
先来看一个案例,某业主与总承包人通过招投标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约定,本工程质量达到省级“某某杯”工程的,按工程结算总价的2%给予奖励,本工程质量获国家级“某某奖”的按工程结算总价的3%给予奖励,如达不到省优质工程按工程结算总价的2%予以罚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并未获得约定奖项,业主要扣除结算总价2%,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该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最后的结果是,本工程经验收质量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规定的合格标准。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以是否达到省级“某某杯”工程作为工程价款上浮或下调2%的依据,该意思表示明确、具体且无歧义,一方要求据此结算,法院予以支持。但由于业主存在直接分包给案外人施工工程,且该分包的工程欠缺施工资料的情形,业主也未履行协助提供分包施工资料义务,对未能申报奖项有明显过错。最终法院并未支持业主扣款的要求。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
1.工程质量需达到法定标准。
2.双方约定以某奖项作为奖励或惩罚,按约定处理。
3.业主如果在未获奖中存在明显过错可成为扣款的阻却事由。
所以如果对于获奖问题有约定,在金额合理的范围内,是要按约定处理的。如果想要避免被扣款,那就只能从未获奖的原因去找突破点了。
除了上述业主没有配合申报奖项以外,还有其他的一些因素,也会导致工程项目无法获奖。
比如有些奖项是针对总包工程的,分包工程不可能去申报该奖项,如鲁班奖。有些奖项对工程的施工的报批程序是有要求的,如果业主的工程开工的报批程序有瑕疵,是无法取得评奖资格的。如果某项工程提前使用,未实际组织验收,也可能无法达到评奖标准。业主以未获奖为由来扣减工程款都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