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郎咸平与空姐房事大战”一案中看“家企债务隔离规划”的重要性

作者:巫元明     作者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8-07-09

背景说明

《家人》杂志曾发布一篇采访郎咸平发妻黄绮萍的文章《郎咸平60岁糟糠之妻字字血泪,揭其重婚和小三门事件真相》,文中提到了,2003年郎咸平结识了同样在长江商学院工作的缪小姐。在明知郎咸平已婚的情况下,缪小姐仍然和他住到了一起,郎咸平在她要求下,买了同居用的房子和车子,后来两人分手,房子和车子就被缪小姐拿走了。

谁知,2011年两人又复合了,这次郎咸平在她的要求下,再次大手笔买了两套极其昂贵的房子和价值不菲的车子还有各种奢侈品和名贵首饰。因为外籍人士的限购原因,这些财产全部暂放缪小姐名下。结果据说缪小姐外面有恋情,导致两人在2014年再次分手,缪小姐挥挥手又一次要带走所有。(以上背景系根据公开的网络信息进行整理的,不代表笔者的观念)

这次惹毛了郎教授,郎教授一气之下将缪小姐告到法院。最终,双方围绕着房子的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的诉讼,至今尚未完全了结,而本案便是众多诉讼中的一个。

案情简介

缪洁晶系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7月12日,郎咸平与馨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依据合同约定,郎咸平向馨源公司购买铜质佛像、铜质上师像、西藏阿里地区佛像、程丛林画作、清螺钿红木家具七件套等,共计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6,000,000元,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2012年7月30日。合同签订后,郎咸平办理了个人消费贷款申请,由中国民生银行上海分行浦东支行应借款人郎咸平指定分别于2012年9月5日向馨源公司支付2,500,000元、2012年9月11日支付2,500,000元、2012年10月30日支付4,000,000元,共计9,000,000元。馨源公司得款后又通过银行将上述款项转入案外人上海高汉新豪投资管理公司账下(未注明款项用途),但并未履行《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交货义务。故郎咸平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合同并判令馨源公司返还货款9,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缪洁晶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馨源公司辩称,确实收到了9,000,000元,但获款当天已经按照郎咸平的指令将这些钱款转付给案外人上海高汉新豪投资管理公司,该公司实际管理人是郎咸平亲属,钱款系郎咸平实际使用。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裁判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郎咸平9,00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2年10月31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一审判决作出后,郎咸平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判令缪洁晶对馨源公司的9,000,000元债务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裁判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缪洁晶对上海馨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核心问题解答

1、郎咸平为什么坚持要求缪洁晶对馨源公司的900万元债务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答:根据网上的报道,馨源公司实际上郎咸平以缪洁晶名义成立的空壳公司,没有实际经营。无论上述报道是否真实,但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馨源公司是空壳公司的可能性极大,根本没有能力偿还900万元债务。郎咸平若不要求缪洁晶承担连带责任,则意味着赢了官司也可能拿不到任何钱。

2、馨源公司的900万元债务属于公司债务,与其股东缪洁晶没有任何关系,二审法院为什么会判决缪洁晶承担连带责任?

答:馨源公司仅有缪洁晶一个股东,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缪洁晶作为馨源公司的唯一股东,对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缪洁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所以她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建永律师建议

虽然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在股东足额出资的情况下,即使公司对外负债再多,也不牵连股东)。但同时公司法也明确规定,若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发生的混同,则股东需要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财产更容易与股东个人财产发生混同。因此,建议企业家慎重选择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若确实需要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进行严格的区分,以避免“空姐”的悲剧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