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永动态 | 建永律师宋伶俐:与建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相关的裁判规则整理汇总

来源: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7-02

6月25日下午17点,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举办了每周例行的业务交流学习会,本次交流学习会的主要议题为“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鉴定相关的21条裁判规则”。


本次学习会由建永6部领班律师宋伶俐律师负责主讲,事务所其余多位律师以及多名员工一并参与学习。

 

宋伶俐律师指出,司法鉴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特别是围绕工程款的纠纷,很多时候都需要靠司法鉴定来判断,懂得司法实践中一些关于司法鉴定的裁判规则,对工程人和工程企业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因此,本次学习会,主要结合最高院的实际裁判案例,分析一下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则。


1、无备案印章,不具备鉴定条件

 

(2019)最高法民终1086号裁判书指出:铜业公司申请对加盖的印章真伪进行鉴定,但该印章没有备案,不具备鉴定条件,本院依法不予准许。

 

印章真伪鉴定,也是司法鉴定中的一种,但鉴定的前提是印章有备案。

 

2、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的,法院可采信鉴定意见

 

(2020)最高法民终1335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海天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案涉修复费用,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的结论,本院对此不予认可。

 

鉴定意见是司法裁判的重要参考依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认可,必须提供相反证据才能推翻。

 

3、开工后才取得规费证,承包人无证据证明按照规费证核定费率缴纳规费的,法院可采信鉴定意见

 

(2019)最高法民终33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建公司取得规费证的时间在开工之后,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规费证核定的费率交纳了规费,一审法院采信鉴定机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核定的规费,并无不当。

 

4、在工程实际使用近两年的情况下,发包人未向财政、审计部门提交工程建设资料启动审计部门审计的,法院可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以确定工程造价

 

(2020)最高法民终63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般而言,当事人约定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但审计部门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经当事人申请,且符合具备进行司法鉴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5、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鉴定过程不当或存在重复计算的,申请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

 

(2019)最高法民再5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委托程序合法,紫都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鉴定过程不当或存在重复计算问题,再审时要求重新鉴定没有法律依据。

 

6、鉴定机构对地下车库、人防工程面积进行现场勘验的,无需测绘资质

 

(2020)最高法民申568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鉴定机构根据鉴定需要可以对地下车库、人防工程面积进行现场勘验,而无需专门的测绘资质。

 

7、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需要进行修复以及修复费用的确定均属于司法鉴定的范围

 

(2019)最高法民终186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需要进行修复以及修复费用的确定均属于专业问题,联合公司对此有权向法院申请鉴定。

 

8、在对结算依据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可按照各方主张的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意见 


(2019)最高法民终186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双方对结算依据存在重大争议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可按照双方主张的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造价鉴定作为法院裁判依据。 

 

9、无证据证明鉴定人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对回避申请不予支持

 

(2019)最高法民申582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原审中对于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均未提出异议,且未能就本案鉴定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法定回避情形进行举证,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10、发承包双方同意,法院可采取最大误差核查法来考察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2018)最高法民终4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鉴于双方同意本院关于采取最大误差核查法来考察鉴定能否作为本案工程造价鉴定结果的建议:由反对方根据鉴定机构提供的鉴定资料请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进行单方核查,指出最大误差部分,由本院组织双方对其工程量、工程单价及计算过程、计算结果等进行核查,若该部分的核查结果存在重大误差,则对鉴定意见不采信,若误差不明显则将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

 


11、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并非绝对不能鉴定 

 

(2019)最高法民申260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汉威公司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关于对外委托文件制成时间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亦并未规定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绝对不能鉴定。

 

12、司法鉴定的依据是《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2020)最高法民终85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系新制定的国家标准,其效力高于作为协会标准的后者,其内容更加详细、程序更加规范。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之前,前述国家标准已经发布,应当以此为据进行鉴定,更有利于查清本案事实,解决本案争议。

 

13、鉴定机构不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仍然可以接受法院委托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2021)最高法民申1913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汇成公司是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所委托的鉴定机构,符合鉴定法律程序要求,其就案涉工程进行的造价鉴定并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第二条所规定的需要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其是否具有司法鉴定许可证不影响其根据法院的委托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14、地质调查、修复、治理等专门性问题,应通过鉴定予以确定

 

(2020)最高法民终47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所含项目和费用是否合理、必要,涉及地质调查、修复、治理等专门性问题,应通过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予以确定。一审未经鉴定就认定相关损失数额理据不足。

 

 15、案涉合同工程造价已超5000万元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所作的鉴定意见并非当然无效 

 

(2021)最高法民申353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但该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性规定,违反该办法所作鉴定并非当然无效。 

 


16、鉴定费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

 

(2021)最高法民申5354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17、发包人对竣工图有异议,法院应当作出明确认证后再移交鉴定机构

 

(2021)最高法民终44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恒鑫公司在鉴定材料质证期间明确提出不认可竣工图,一审法院应当先对竣工图能否作为鉴定依据进行认证。一审法院未作出明确认证即将竣工图移送鉴定机构,程序存在瑕疵。

 

 18、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并不当然无效

 

(2020)最高法民申5252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为证明实际施工的面积,金鼎公司一审提交了其单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报告,该报告是造价咨询公司依据图纸计算出案涉工程建筑面积,有详细的面积说明,造价咨询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且有加盖相关鉴定人员印章,因此,在未提交相反证据情形下,二审判决采信该报告并无不当。 

 

19、虽有结算书,发包人、承包人均同意申请鉴定的,法院可启动鉴定程序

 

(2021)最高法民再36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本案中的鉴定程序的启动经过了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故原审法院未采信结算书而启动鉴定程序并无不当。 

 

20、鉴定人仅有一人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其所作的鉴定意见并非当然无效

 

(2020)最高法民再360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本案三个鉴定人中,仅鉴定人黄某3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其他二人均非注册造价工程师,但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司法鉴定人员数量须三人以上且全部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资质,否则鉴定意见无效。

 

21、对工程项目预算进行的评审报告,发包人不认可的,该报告不能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2021)最高法民申5266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预(决)算评审报告》内容看,该评审报告的评审目的、评审依据、评审方法和程序均与工程造价的审计或鉴定有一定区别。据此,发包方不认可此审定报告为工程造价结算,具有事实依据。


  结语  


至此,建永律师事务所本次学习交流会正式结束。本次会议上,在宋伶俐律师的主持下,建永律所的律师与员工们对司法实践中关于鉴定的裁判规则又有了更深入了解,今后,建永律所将运用本次掌握的的知识,为所有工程企业提供更专业、更全面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