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永动态 | 建永律师李欣: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实务问题分析

来源: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7-12

7月9日下午,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举办了每周例行的业务交流学习会,本次交流学习会的主要议题为“关于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实务问题分析”。


本次学习会由建永1部主办律师李欣律师负责主讲,事务所其余多位律师以及多名员工一并参与学习交流。


李欣律师指出,在工程款纠纷中,经常会面临对方可供执行财产不足的问题,这样一来,即便是打赢了官司,却依然拿不到钱。在这种情况下,考虑追加对方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是比较可行的方案。但在实践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有许多限制和规定,对此,每个工程人和工程款专业律师都应该深入了解学习。



  实务案例分享  


会议一开始,李欣律师分享了一个我所正在办理的案件,本案中,我方委托人谢某因工程款纠纷将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且获得了胜诉,但在执行过程中,建筑公司经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所决定申请追加建筑公司历史股东为被执行人,目前该案尚处于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过程中。



  常用诉讼策略  


结合分享的案例与相关法律规定,李欣律师总结了追加股东承担责任的几种常用诉讼策略(途径):

 

途径一:起诉法人时将法人股东一并起诉。


途径二:判决法人承担责任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追加历史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拒绝追加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追加。

 

途径三:判决法人承担责任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无可供执行财产后,以股东(因未履行出资义务等原因)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另行提起诉讼。



  需满足的条件  


紧接着,李欣律师又分享了追加公司股东为执行人需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公司条件与股东条件。

 

公司需要满足的条件: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或者未经清算即办理了注销导致公司无法清算。

 

股东需要满足的条件:下列六种情形满足其一即可。



情形1: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可追加为被执行人(这里指原始股东)。

 

情形2:公司股东、出资人抽逃出资的,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为被执行人。

 

情形3: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可追加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继受股东)。

 

情形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情形5: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情形6:公司被注销或吊销等,股东无偿接受财产的,致使被执行人不足以清偿债务,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不予追加的裁判观点  

随后,李欣律师又总结了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追加的主要裁判观点,包括以下三种:

 

观点一: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到期;

 

观点二:依据前述六种情形申请追加但不符合前述六种情形的规定;

 

观点三: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符合破产程序,追加股东未被执行人将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故债权人应申请破产参与分配。



  结语  


在分享会的最后,李欣律师又简要地跟大家分享了实践中15类财产类型及其查询办法,以便于律所律师在将来的在办案过程中能够让委托人的工程款更稳。

 

至此,建永律师事务所本次学习交流会正式结束。本次会议上,在李欣律师的主持下,建永律所的律师与员工们从各个方面学习了追加股东为执行人的相关的知识。今后,各位律师和工作人员将在工作中熟练运用这些知识,实现让委托人工程款稳、多、快、赢的思达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