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期不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如何实现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金额视为认可?

作者:     作者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3-04

《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该条规定要求在与发包人的施工合同中要明确竣工结算的期限,并说明逾期不予答复的后果,即视为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只有在书面约定明确的前提下,承包人才能在发包人逾期结算时,请求法院确认承包人所报送的竣工结算金额已视为发包人认可。


所以,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承包人,在承接工程中尽量争取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期限、答复期限、并明确约定逾期不予答复即以报送金额为工程结算金额等条款。同时,承包人在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时一定要有足够的证据能够证明提交时间、提交结算金额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