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签订了“背靠背”条款,可否在总承包商未收到工程款前催收分包工程款?

作者:     作者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6-21

在建设工程行业,签订分包合同时,总承包商往往会设置“以业主支付为前提”的条款,通常称为“背靠背”条款。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该条款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应认定为有效。但总包商应当举证证明不存在因自身原因造成业主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情形,并举证证明自身已积极向业主主张权利,业主仍尚未就分包工程付款。


若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法院一般会应予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京高法发〔2012〕245号)第22条等法律文件中具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过对数十个类似案件进行研究后发现,法院最终严格执行背靠背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不到20%,大部分案件均以合同无效、未生效、约定不明等理由不予支持。因此特别建议在总包单位以业主单位未付款为由拒绝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分包单位可以尝试起诉总包单位立即支付工程款,让总包单位自己去证明合同有效、约定明确并且付款条件未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