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能否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

作者:     作者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7-05

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招标人的招标公告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 ,投标人投标性质上属于要约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通知书性质上属于招标人对其选中的投标人的承诺 。


《民法典》第 490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78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法定书面要式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成立,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则该合同成立。


《招标投标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说明中标通知书及其他招投标文件不符合书面合同形式的要求,当事人仍需订立书面合同才能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


因此,中标通知书不具有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当事人仍需订立书面合同才能产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