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无效后,对其他协议效力有什么影响?

作者:     作者单位: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8-1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对其他协议的效力有以下几种影响:


(一)结算协议效力独立于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导致结算协议无效


相对于施工合同,关于结算协议的性质,一般有两种观点:补充性和独立性。最高院民一庭认为,工程结算协议是为履行施工合同签订的,体现了工程结算的结果,其性质为补充协议,是对施工合同的细化、补充。但是,另一方面,工程结算后,施工合同双方对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价款数额达成一致,即工程欠款已为一个定数故结算协议也有一定独立性。


因此,在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结算协议效力独立于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导致结算协议无效。如北京、深圳、江苏地区法院出台的相关规定均持这一观点。


(二)承发包双方达成以房屋抵偿工程款协议(以房抵债协议)的,其效力独立于施工合同


1、债务履行期届满前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容易被认定为无效;

2、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如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三)垫资协议依附于施工合同,其效力不具备独立性


所谓垫资,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支付垫付的工程款。


关于垫资,从其性质来看,虽然承包人为发包人预垫工程款类似于借贷行为,但就合同的目的而言,双方根本的合意还是完成某一特定的工程,本质还是建设工程合同。因此,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则垫资问题亦应按无效处理,垫资本金作为返还财产的内容,利息可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根据过错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