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永动态 | 任海洋律师:发包人是否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工程款利息?

来源: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9-26

9月24日下午,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举办了每周例行的案件服务学习会,本次交流学习会的主要议题为“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工程款利息及欠付工程款执行的若干问题”。


本次学习会由建永2部主办律师任海洋律师负责主讲,事务所全体律师及员工一并参与学习交流。


任律师指出,在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因工程款纠纷起诉时,除了工程款之外,往往同时也会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如果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和利息总额在发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之内,发包人是否应对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利息承担付款责任呢?

 

通过检索,不同地方法院对此观点并不一致,即便是最高院作出的判决,意见也不统一,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观点。



  发包方应当支付,利息按贷款利率计算  


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1590号

 

基本事实

 

2012年6月10日,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方,将涉案工程承包给建筑公司。2012年6月20日,王某又与建筑公司分公司签订了《项目施工承包协议》,约定建筑公司分公司将涉案工程承包给王某。合同签订后,王某进场施工并按要求完工。

 

2014年9月1日,房地产公司与建筑公司九公司形成《会议纪要》,载明:“如建设方不能如期支付,建设方应承担欠五建公司剩余工程款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3倍”。

 

后王某未能拿到全部的工程款,王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建筑公司、房地产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

 

最高院观点

 

虽然房地产公司与实际施工人王某之间并未签订合同,但其应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涉案工程已被房地产公司实际使用,自交付之日起房地产公司就应将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支付给建筑公司,但建筑公司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其欠付工程款的事实是清楚的。


因此,建筑公司应当支付的工程款既包括自工程交付之日起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本金,也包括该部分工程款的正常孳息损失。故,建筑公司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以及相应的利息对实际施工人即承担付款责任。



  发包方应当支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008号

 

基本事实

 

2011年5月1日,某开发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设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逯某以建设公司项目部的名义进行施工。2013年10月至11月20日,案涉各项工程相继出具《竣工验收报告》。产生工程款纠纷后,逯某将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最高院观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关于工程款利息利率的约定,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并无直接合同约定结算款利息利率。实际施工人主张按原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贷款利息计算,系将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作为签订合同时直接权利义务方,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忽视了发包人以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限制。

 

在本案中,发包人已与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利息的利率标准为存款利率,故其本案中给付责任中的利息应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的利息。



  发包人不应支付,实际施工人应另行主张  


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1901号

 

基本事实

 

2011年1月5日,房地产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涉案项目交给建设公司承建。2011年2月16日,建设公司分公司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劳务公司。此后,伍某以劳务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将涉案工程转包给肖某。

 

后因为工程款纠纷,肖某将房地产公司、建筑公司、劳务公司一起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最高院观点

 

肖某作为本案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房地产公司作为本案工程的总发包人,建设公司作为本案工程转包关系的发包人都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但是,逾期付款利息系违约损失赔偿性质,不属于原司法解释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追溯的工程款范围,实际施工人不能向与其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非工程款性质的损失赔偿,而应当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中间转包人主张权利。



  结语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发包人是否应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利息就存在支持与不支持两种观点,具体到支持这一观点上,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最终的意见也不统一。

 

因此,律师在代理相关案件时,需要多了解当地法院对于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并根据具体案情,制定出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诉讼方案,才能更好地实现工程款“稳多快赢”四大目标。